勃利县以境内勃利河得名。勃利,满语,"幸福、吉祥"之意。清代属三姓副都统管辖。唐代曾在黑水府下设置勃利州,辽代属生女真五国部,据考证唐代的勃利州是辽代五国部之一的剖阿里部,应在今苏联伯力一带。
清初为和屯噶珊之地。三姓地方分为荒里、荒外,此地当时属荒外地。光绪三十三年拟设县治,未实现。
民国三年,派官吏实地勘查后,将依兰县东南地带析出,于四站置设治局。
民国六年,改设治局为勃利县,属吉林省依兰道管辖。
民国十八年,东北政务委员会成立后,废除道制, 县归省直接管辖,勃利县直隶吉林省为三等县。
康德元年十二月,伪满洲国改行帝制,实行地方行政机构改革,成立三江省公署,勃利县由吉林省划归三江省管辖。
康德六年六月,将该县西部地区划归林口县。
康德十年十月,设置东满总省和兴安总省,与此同时又将勃利县由三江省划归东满总省所辖。
民国三十四年,东北光复。
民国三十六年六月五日公布东北新省区方案,将伪省合并为九省,勃利县划属合江省管辖。全国解放后,恢复东北三省。勃利县隶属于黑龙江省。
1970年,由勃利县析置七台河市。
1909年6月2日,吉林巡抚等奏准,拟于依兰府东境增设勃利县,列为"暂行缓设"之列。
1917年5月10日批准,设置勃利县。设治委员于同年9月16日启用关防,县址设于大四站,定为三等县,隶属依兰道。
1919年秋迁至大碾子河镇老街基。
1929年2月,废除道制,由吉林省直辖。东北沦陷后,初隶吉林省,
1934年12月划归三江省管辖。